現在提供一些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規定供參考:
TSG T7002-2005《曳引和強制驅動式電梯型式試驗細則》(該細則是法規級的):
18.1轎內報警裝置 轎廂內應裝設乘客易于識別和觸及的報警裝置。
18.2報警裝置的電源 該裝置的供電應來自緊急照明電源或等效電源(連接到公用電話網的除外)。
18.3轎內報警裝置的型式 緊急報警裝置應采用一個雙向對講系統,以便與救援服務持續聯系。在啟動此對講系統之后,轎內被困乘客應不必再做其它操作。
18.4對講系統 如果電梯行程大于30m,在轎廂和機房之間設置由緊急電源供電的對講系統或類似裝置。
18.5井道內的報警裝置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員存在被困危險,而又無法通過轎廂或井道逃脫,應在存在該危險處設置報警裝置。該報警裝置也應符合上述18.2和18.3條的規定。
GB 7588-2003《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》(該規范是強制性國家標準):
5.10 緊急解困
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員存在被困危險,而又無法通過轎廂或井道逃脫,應在存在該危險處設置報警裝置。該報警裝置應符合14.2.3.2和14.2.3.3的要求。
14.2.3 緊急報警裝置
14.2.3.1 為使乘客能向轎廂外求援,轎廂內應裝設乘客易于識別和觸及的報警裝置。
14.2.3.2 該裝置的供電應來自8.17.4中要求的緊急照明電源或等效電源。
注:14.2.3.2不適用于轎內電話與公用電話網連接的情況.
14.2.3.3 該裝置應采用一個對講系統以便與救援服務持續聯系。在啟動此對講系統之后,被困乘客應不必再做其他操作。
14.2.3.4 如果電梯行程大于30m,在轎廂和機房之間應設置8.17.4述及的緊急電源供電的對講系統或類似裝置。
以上兩項法規和國家標準都是必須執行的。
實際使用中,如果不采用五方通話,另一個常見方法是在轎廂內安裝一個可以打外線的電話。